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超过3亿,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,失独、失能等特殊群体的养老需求日益突出。当前养老服务存在供给不足、权责不清、政策碎片化等问题。现有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难以覆盖养老服务全链条,需要专门立法细化深化。

今年有提案建议制定《养老服务法》,其核心诉求是通过专门立法为养老服务体制增效,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,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、科学化轨道。目标是统筹推进居家、社区、机构养老融合发展,提升养老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及性,增强老年人的信任感、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,实现老有所依、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。

长期关注养老问题的高子程表示,当前养老服务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居家、社区、机构三方的权责划分模糊,养老机构的市场诚信问题亟待规范。推动政府、社会、市场、家庭四方责任有效协同,形成养老合力,需要一套可落地、能见效、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制度来保驾护航。
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是养老领域的基础法,《养老服务法》则是养老服务体系的专门法,二者是细化与深化的关系。专门立法将聚焦养老服务全链条,明确社会力量、市场因素如何发挥作用,厘清各方权责边界,填补当前的制度空白,解决政策“碎片化”问题。

在构建清晰的制度框架方面,首先要明确国家、社会、家庭多元主体的责任共担机制,界定各方法定养老义务;其次要确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,实现均质化供给;同时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和监管体系,坚决遏制养老机构失信经营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。人员资质、经费保障、法律责任等也是立法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。
法律应明确政府、家庭、社会、市场的法定责任,并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后果。政府要承担政策引导、规划建设、监督管理等责任,做好兜底保障和普惠支持;家庭要履行应尽能尽的赡养义务;社会层面,工会、慈善组织等要发挥优势,鼓励志愿服务和公益参与;市场则要激发活力,扩大普惠性、市场化服务供给。四方各司其职、联动发力,才能形成养老合力。
对于养老机构的准入、运营、退出等环节,尤其是预付费监管、失信惩戒,建议严格市场准入,加强过程监管,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,推行养老服务标准化、规范化。针对预付费和失信问题,要明确监管细则,对卷款跑路等行为实施严厉惩戒,筑牢养老服务的市场诚信防线。
护理员队伍建设是养老服务的关键。建议通过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多形式开展人才培养,推动护理员向专业“护工”“康复师”水平迈进;完善技能等级认定体系,建立科学的考评奖惩机制。对那些有爱心、真诚善待老人的护理人员,要给予表彰奖励,切实提高他们的薪酬待遇,让这份职业既有保障,更有尊严。

立法将重点聚焦普惠性养老服务,支持建设兜底型、普惠型养老机构,解决公共养老、慈善养老等相关问题,让老年人享有“价格可承受、质量有保障”的服务。在制度设计上,对老年人实行完全自理、半自理、失能的分级管理,明确政府养老机构对完全失能老人的兜底保障责任,对半自理老人给予针对性帮助,确保重点群体的养老需求不被忽视。
针对养老诈骗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,将在立法条文中明确此类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,压实主管部门的查处责任和相关主体的责任。构建“事前防范、事中监管、事后严惩”的全链条防控体系,推动多部门协同治理,并加大宣传力度,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,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行为。
平衡普惠兜底与市场化发展,关键在于统筹规划、科学布局,提升养老服务供给的总量、质量和结构适配性。一方面明确政府的兜底责任,保障居家、社区、机构无法承担的养老需求;另一方面明确养老服务的产业定位,完善市场准入、激励扶持、风险防控等配套机制,消除社会资本的投资顾虑,吸引更多资源投入,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、高质量发展。
医养结合、智慧养老、长期护理等是养老服务的新趋势。立法将坚持“定方向、留空间、强接口、不设限”的原则,在国家层面确立这些新趋势的法律地位、基本框架与安全底线。具体的模式探索、技术路线和标准细则,则交由实践和地方创新。通过授权立法、动态目录、标准更新与试点先行等方式,为养老服务的未来发展预留充足的法治空间。
最终希望形成“政府兜底保障、市场满足多元需求、家庭尽责尽孝、社会协同助力”的良好格局。让特殊群体得到精准保障,普通家庭减轻养老压力,老年人不仅能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依,更能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,在法治的保障下安享幸福晚年。

关心老年人,就是关注文明,就是关心我们自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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